知产干货丨专利审查中“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判断准则
来源: | 作者:嘉思特知识产权 | 2026-01-04 17:22:29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惯用手段直接置换”作为判断新颖性的重要准则之一,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常被误解的概念。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判断准则

一、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3指出: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二、相关案例

在一件专利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设置在鱼缸的底部,该活接接头包括用于与鱼缸排水管连接的下管套(1),所述的下管套(1)上连接有活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管套(1)的管口处具有用于与鱼缸的底部的下底面抵靠的下翻边(2),所述的活接组件的外壁上设置有用于与鱼缸的底部的上底面抵靠的上翻边(3),所述的上翻边(3)的下表面设置有上密封槽(4),所述的下翻边(2)的上表面设置有下密封槽(5),所述的上密封槽(4)和下密封槽(5)内分别设置有密封圈(6),当活接组件和下管套(1)两者在鱼缸的底部连接时该上密封槽(4)内的密封圈(6)密封抵靠在鱼缸的底部的上底面、且该下密封槽(5)的密封圈(6)密封抵靠在鱼缸的底部的下底面。

 

涉案专利附图

针对上述专利,A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1:公告号为CN210600619U,名称为鱼缸排水管快速连接头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1CN210600619U)公开了一种鱼缸排水管快速连接头,包括螺帽1、接管2、双外牙连接管4和内牙直接7;螺帽1、接管2、双外牙连接管4和内牙直接7依次连接,安装固定在鱼缸底部玻璃8的开孔处。在双外牙连接管4与内牙直接7之间设有密封垫5,用于双外牙连接管4与鱼缸底部玻璃8之间的密封。双外牙连接管4的主体是两种不同直径的外螺纹管组成,一端直径小的外螺纹管用于穿过鱼缸底部玻璃的开孔处,与带有内螺纹的内牙直接7相连接,双外牙连接管4与鱼缸底部玻璃8的下表面之间设有密封垫5,同样的,内牙直接7与鱼缸底部玻璃8接触的下端面设有一个环形的凹槽,在凹槽内设有一个内密封圈6,使鱼缸底部玻璃8上下面均得到有效密封,防止出现渗漏。双外牙连接管4的另一端直径大的外螺纹管用于与接管2和螺帽1相连接,直径大的外螺纹管的下端面设有一个环形凹槽,凹槽内设有一个外密封圈3,外密封圈3与接管2的上端面进行密封,能提高双外牙连接管4与接管2之间的密封性能。螺帽1的内部有螺纹,螺纹尺寸与双外牙连接管4的另一端直径大的外螺纹管的外螺纹匹配,连接后旋紧螺帽1可将接管2与双外牙连接管4固定为一体,防止出现渗水现象。 

证据1附图

A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上述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密封槽,然而密封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A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针对上述主张,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密封槽,本专利的活接接头包括用于与鱼缸排水管连接的下管套也是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有两点:

1)涉案专利的活接头与证据1的快速连接头结构基本相同,但二者使用方法相反,即涉案专利具有翻边的活接组件的一部分从鱼缸内部穿入鱼缸底部玻璃的通孔中使用,活接组件连接在下管套上,下管套用于与鱼缸排水管连接,而证据1的双外牙连接管4从鱼缸外部穿入,其接管2连接外部排水管。以上使用方式的不同导致证据1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活接头与排水管、鱼缸底部的上下底面的具体配合关系

2)涉案专利的下管套的下翻边的上表面设置有下密封槽,下密封槽内设置有密封圈,当活接组件和下管套两者在鱼缸底部连接时,下密封槽5的密封圈6密封抵靠在鱼缸底部的下表面;而证据1的该鱼缸底部下表面位置设置的是密封垫5

关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口头审理过程中,无效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接管2与外部管路连接,对应涉案专利的下管套。但是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下管套的管口处具有与鱼缸的下表面抵靠的下翻边”,显然,证据1的接管2的管口处与双外牙连接管4抵靠,并未与鱼缸下表面接触,因此二者无法对应。因此证据1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下管套以及其“管口处具有用于与鱼缸的底部的下表面抵靠的下翻边”的特征。故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密封槽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在新颖性判断中,通常应分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两者是否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一方面,要考虑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以及将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技术手段置换后对其他部分的影响,即要被认为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但要求技术手段可以替换,同时也要求技术手段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便相关技术手段的替换容易想到,但若替换后与该技术手段配合的整体技术方案的其他组成部分需要做出较大的改变,此时也不满足“直接置换”的要求。本案中,首先,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明确记载了“环形密封垫容易径向位移”,导致密封不严,具有漏水现象,基于此,涉案专利提供的密封槽和密封圈配合的结构使得密封圈在上翻边、下翻边上不会产生径向移位,安装方便,使用寿命长。可见密封槽、密封圈配合与密封垫的密封效果实质不同。其次,虽然密封垫与密封圈均为常见密封元件,但将证据1中的密封垫替换成涉案专利的密封圈结构后,还需要在下管套的下翻边的上表面额外设置下密封槽与之配合,显然,上述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使得其它技术特征也需作出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替换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无效请求人关于区别2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无效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总结

综上可见,在判断专利文件中的A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中的B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通常需要考量以下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考虑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以及将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

第二,考虑技术手段置换后对其他部分的影响,即要被认为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但要求技术手段可以替换,同时也要求技术手段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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