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专利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能够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能够有充足的时间考虑是否在第一次专利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而不用担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内被他人抢先而丧失权利,因此《专利法》第2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都对优先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合理的使用优先权,小编通过本文为大家详解优先权的相关内容。
1. 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定义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便是优先权。2. 关于优先权的划分方式 1. 按地域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2)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按照优先权的项数,可以分为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1)多项优先权若一件中国在后申请记载了四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①②③④四个技术方案,而这四个技术方案分别在四件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那么,该中国该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①②③④四个技术方案分别以其在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2)部分优先权在后申请且通过的,是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或改良。那么,在后申请会补充在先申请中所没有的技术方案。如果出现这一情况时,不能以申请增加内容为理由,而断定优先权不成立,应当给予部分优先权。也就是说,以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提出优先权申请,没有记载在在先申请中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并且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3. 关于优先权的作用1. 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发明人一旦有发明创造就可以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容易体现专利法的“在先申请”原则。不及时申请专利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甚至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的,由此会使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2. 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因为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3. 优化权利要求的布局。在先申请由于递交仓促,如果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以为申请人争取较大利益。4. 关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发明专利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专利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有利于帮助申请人抢占先机,运用优先权先机抢占申请日,后续完善申请文件,有条不紊!5.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特殊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要求为本国优先权:1. 在先申请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请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交之日起即视为撤回。通常,审查员会在在后申请初步审查合格之后向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因此,专利申请人若想转换专利的申请类型、或者对在先申请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只要满足享有优先权的要求,便可以通过优先权的方式完成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或者优化申请文件,提高专利的价值和稳定性。
1. 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定义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便是优先权。
2. 关于优先权的划分方式
1. 按地域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按照优先权的项数,可以分为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
(1)多项优先权
若一件中国在后申请记载了四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①②③④四个技术方案,而这四个技术方案分别在四件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那么,该中国该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①②③④四个技术方案分别以其在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2)部分优先权
在后申请且通过的,是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或改良。那么,在后申请会补充在先申请中所没有的技术方案。如果出现这一情况时,不能以申请增加内容为理由,而断定优先权不成立,应当给予部分优先权。也就是说,以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提出优先权申请,没有记载在在先申请中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并且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3. 关于优先权的作用
1. 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发明人一旦有发明创造就可以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容易体现专利法的“在先申请”原则。不及时申请专利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甚至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的,由此会使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2. 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因为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 优化权利要求的布局。在先申请由于递交仓促,如果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以为申请人争取较大利益。
4. 关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发明专利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专利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有利于帮助申请人抢占先机,运用优先权先机抢占申请日,后续完善申请文件,有条不紊!
5.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特殊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要求为本国优先权:
1. 在先申请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请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交之日起即视为撤回。通常,审查员会在在后申请初步审查合格之后向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因此,专利申请人若想转换专利的申请类型、或者对在先申请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只要满足享有优先权的要求,便可以通过优先权的方式完成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或者优化申请文件,提高专利的价值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