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专利审查中,创造性是影响专利授权及专利权稳定性的核心因素。当一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时,是否需要对这些特征进行整体考量,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整体考量”是指在专利审查中,需要将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其创造性,尤其是当这些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协同作用时。“整体考量”不仅关系到技术创新价值的认定,更决定了专利保护的宽度与深度。本文将以“防爆装置”无效案为切入点,探讨“整体考量”这一原则在专利申请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解析
涉案专利名称:防爆装置
专利号:ZL201521112402.7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15份现有技术证据,并主张了多种证据结合方式以评价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加强机构、用于对电池内部泄压的防爆片和电池顶盖,所述顶盖加强机构包括加强环,所述电池顶盖上开设有纵向通孔,所述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且环绕所述纵向通孔,所述防爆片覆盖所述纵向通孔,且所述防爆片的周边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内表面上;
所述防爆装置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贴附在所述加强环背离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的表面上,且覆盖所述纵向通孔,所述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
所述防爆装置还包括连通机构,所述连通机构设置在所述加强环上,所述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
下图为能够反映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关键附图:
证据1公开了一种动力电池盖板组件,包括盖板本体,盖板本体的中部设有向外凸出的凸台(相当于加强环),在凸台的中心开设有一个防爆孔(相当于纵向通孔),在凸台的边缘开设有多个泄气孔(相当于连通机构),防爆孔的上端安装有弹性体防护片(相当于保护层),防爆孔的下端覆盖有防爆膜(相当于防爆片)。
可见,该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
2.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
在此基础上,证据2公开了一种动力电池顶盖,其包括顶盖片,设置有防爆孔2和注液孔3;防爆阀6,固定设置于防爆孔2;以及凸台7(相当于加强环),设置于顶盖片1;动力电池顶盖通过设置凸台7,可用来增强顶盖片1在防爆阀6处的强度,而且结构简单、容易成型。
下图为证据2的关键附图:

证据6公开了一种具有控制阀装置的电池盖体,其电池盖体1包括排气口3和固定至盖体1且覆盖该排气口3的控制阀4,排气栓5固定在盖体1的外侧;环形部分环绕所述排气孔口3;控制阀4、排气栓5的盖帽部分以及环形部分围成密闭腔室;排气栓5设有水平延伸的狭缝状的排气口部6。
下图为证据6的关键附图:

因此,无效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6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则是认为该专利中整体结构(防爆装置)及其所解决的系列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该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记载,且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但在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均未全部涉及,也无法从这些证据中显而易见地获得结合的技术启示。上述密闭腔室、加强环与连通机构等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协同作用,具有紧密联系,不应将其割裂,而应从整体上考虑上述特征的协同作用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说明书中相关记载如下:

简单来说,该专利的方案就是在电池顶盖通孔上方增加了个顶盖加强机构(加强环),并在加强环侧壁上设置了连通机构(连通孔)。从结构角度而言,基于现有技术加个加强环或加个连通孔,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惯用技术手段。但根据该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该专利为了增加电池顶盖的强度,增设了加强环;同时为了防止防爆片被污染或者误触碰,故在加强环的上表面粘贴保护层;当粘贴保护层后,为能够更好对防爆片进行气密性检测,故设置连通机构连通密闭腔室和外部。这样一来,加强环、保护层、密闭腔室和连通机构之间层层递进,各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整体考量,才能够合理评述其创造性。
思考与建议
“整体考量”是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关键原则之一,也是专利撰写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如何才能突出多个特征之间存在协同作用,以此从“整体考量”的角度体现其创造性呢?
1.权利要求应突出技术特征的整体协作,而非简单罗列,要体现整体技术方案,而非孤立描述某一部分特征;并在说明书中详述各技术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实现技术效果,明确揭示技术特征间的关联性和协同作用,避免简单堆砌特征。
2.在说明书中提供实验数据、测试结果或逻辑推导,充分揭示技术方案的协同作用,证明整体方案的技术效果,强调整体设计在解决技术问题中的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