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23)自2024年1月20日正式实施,以及今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实用新型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和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落地实施”,标志着实用新型的审查已正式引入了创造性的审查;加上之前实用新型比较常见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以及近期接收到的保护客体的问题,预计实用新型授权率和之前相比将会出现明显的降低趋势。
因此,本文将结合近期收到的审查意见,对实用新型最新的审查形势进行分析,并从撰写角度给出提升实用新型授权率的策略。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指出本案例说明书中存在两处不清楚的问题,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审查意见指出的两处不清楚,发明人认为是现有技术手段,因而并未做详细说明。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审查形势下,对技术方案进行简要概述已不能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技术特征,都应详细描述。
案例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指出本案例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可以看出,当前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已落地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的创造性判断必不可少。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并没有进行特征比对,而是直接指出本案例中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具备新颖性。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当前审查形势下,对实用新型的审查中引入惯用技术手段的评述或成为常态,使得当前实用新型所要满足的新颖性要求更高。
案例四: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

本案例涉及机械结构的改进,其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位置关系的限定,但审查意见指出本案例中为解决技术问题必须依赖于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可以看出,当前的审查形势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明显变得更为严格。
面对当前实用新型的审查形势,小编认为,从撰写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率。
1.明确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梳理技术方案时,紧扣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避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涉及方法改进、材料改进、人为布局等客体问题。
2. 提高新创性
撰写前做好检索,以较高的检索标准去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规避与现有技术重叠或公知常识组合的风险,降低因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概率。
3.合理布局权利要求
布局权利要求时,合理设置保护范围,避免纯功能性描述,聚焦具体结构,突出解决现有技术缺陷的结构创新。可以采用“层级撰写”的方式,独立权利要求保护核心结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补充和限定。
4.说明书公开充分
撰写说明书时,在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的缺陷;在有益效果中结合具体的结构改进,说明实际产生的有益效果,以佐证本方案如何解决了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围绕解决技术问题尽量布局多个实施例,且实施例需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避免出现“未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与创新点相关的技术特征需进行详细描述,避免出现技术方案不清楚的问题。另外,需要核实在解决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各技术特征的交互和作用关系是否已经明确阐述,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工作原理、工作过程的描述给出具体的说明。
5.说明书附图规范
严格遵守《专利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附图要求;对于复杂结构可拆分多视图(主视图+剖面图等),以便于审查员充分了解技术方案细节。
总之,就目前的审查形势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标准日趋严格,授权难度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申请人与专利代理师需形成合力,一方面深化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技术本质和法律标准的理解,另一方面需在专利申请的全流程中建立高效协同机制——从技术交底阶段的深度挖掘,到权利要求布局的精准设计,再到说明书支撑逻辑的严谨表述,均应以提升技术方案创新高度和撰写质量为核心目标。唯有通过系统性优化与细节把控,方能在严苛的审查环境下,为创新成果构筑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实现专利价值与审查要求的高度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