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我国修订《专利法》,增设了“专利开放许可”这一模式。作为一种标准化的高效许可机制,专利开放许可通过预先设定交易条件并予以公开发布的运作模式,降低交易双方的技术搜寻成本与谈判成本。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1)专利前提条件的明确性:参与开放许可的专利需已获得授权,且需具备较广泛的市场应用范围与较高的专利保护质量,这是专利进入开放许可的基础门槛。
(2)许可类型的限定性: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不包括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
(3)许可期限的预设性与灵活性:许可期限需提前确定,可采用短期(最短为一年)或长期模式,兼顾许可双方对时间周期的多样化需求。
(4)许可费用的确定性与多样性:许可费用需预先明确,收费形式可灵活选择,包括固定收费、入门费加提成、入门费加里程碑付款等,兼顾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5)许可行为的自愿性:专利开放许可属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行为,且专利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体现对专利权人自主处分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