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
来源: |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 2023-06-25 | 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发布《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从4个角度明确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做出了详细的公布。




指南内容主要包括: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注意事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的注意事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后果、线索举报。

指南中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根据原411号文的规定,将非正常专利认定的情形分别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等角度进行了分类认定。

指南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均会进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排查。相比与以往的处理程序,本次明确了申诉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针对申诉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选择撤回申请或者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对于选择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再次认定,对于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选择撤回申请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选择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驳回决定”。

此外,本次指南还给出了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各种后果,比如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予资助或者奖励等。

具体文件内容请参见《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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