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Mathys & Squire的一项研究,全球半导体专利申请量达到创纪录的69190项。其中,2022年度全球55%的半导体专利申请量来自中国,美国以26%的申请量位居第二。如此可观的申请量体现了我国半导体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潜力。尽管我国半导体专利申请量十分可观,但也有学者指出:国内半导体企业与国外领先企业之间整体专利实力仍有较大差距。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提出到2025年,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要达到12件。国家近日又发布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强调“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可见,专利质量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许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笔者从业的代理结构明显感觉到近一两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对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有所加强,主要体现就在于这一两年针对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下发的审查意见中使用国外专利、论文的几率明显增高,这给授权率本就不高的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的获权之路带来了新的挑战。
以下从几个方面探讨一下如何提高半导体类发明专利的授权前景,希望对有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需求的申请人能够有所助益。
一、重视专利申请前检索
既然审查意见中更倾向于使用国外专利、论文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那么在开展专利申请前检索时,在初步确定国内专利库无法检索到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切莫放弃继续检索,可以从扩展关键词、使用语义检索、扩大检索范围这几个方面入手再继续深入检索,以提高检索准确性。就笔者个人使用专利库进行检索的经验来看,随着检索式的不断优化和改进,当检索结果主要以国外专利为主时,要么意味着已经接近了检索目标,要么意味着方案确实具有足够的创新,此时对于授权前景的预判会更加准确一些。以下针对半导体发明专利的申请前检索给出了一些小小的经验,仅供参考:
关于扩展关键词,除了可以扩展近义词、相似词外,上位词也可考虑在内,例如原始的关键词“FET”完全可以扩展到“半导体器件”,这是因为国外专利的撰写模式大都比较概括和上位,大概率是不会把方案局限在“FET”这一种类型的器件上的。此外,关键词的选取并不局限于技术方案本身中的关键词,方案的技术效果中也可以提炼关键词,例如若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就在于降低器件的“漏电流”,那么“漏电流”也可以是作为关键词。当然,利用技术效果类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检索范围就需要扩大到专利文本的说明书,而不是局限于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了。
关于语义检索,这个功能较为适合用在当半导体中的各个结构的名称都比较常见、而主要创新在于结构间的组合关系的情况。如果留意国知局下发的审查意见,就会发现审查员几乎都会使用语义检索功能,这里想特别说明的是,在语义检索如此广泛使用的今天,想要通过对技术名词进行刻意的更名而绕开检索基本上就很难了。在使用语义检索时,除了可以从技术方案中摘取方案相关的段落作为语义检索文本,最好再对方案创新点进行提炼,使用提炼后的方案创新点作为语义检索的基础进行进一步的检索。这样可以提高查准率,避免因语义检索文本中存在大量与方案创新无关的内容而导致的检索结果出现偏差。
关于扩大检索范围,主要指的是在专利库中进行检索时,检索范围由原来常用的摘要和权利要求书扩大到说明书,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检索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具有同等技术效果的对比文件,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检索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对比文件。此外,有些半导体技术方案的改进主要在于某一结构上的材质选型,而很多国外专利的撰写方式往往会在说明书中针对其结构的材质选型做出近似于穷举式的举例说明,因此如果不检索说明书,很容易造成漏检。
二、重视发明构思的体现
发明构思是技术研发人员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为了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从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说,发明构思也常被称为“技术路线”。发明构思的体现包括三点:(1)技术问题从何而来,(2)技术改进如何为之,(3)技术效果因何而就。
关于第(1)点技术问题从何而来,简单理解就是技术问题是怎么发现的。很多时候技术问题往往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技术问题,例如“如何提高某种类型半导体器件的某方面的性能”,在引出这一问题之前,很多技术人员习惯于从传统技术怎么做的开始讲起,各种旁征博引,相关的不相关的各种现有技术方案都列出来,恨不得写出一篇技术发展史或行业技术调研报告。然而,如此体量庞大的“现有技术介绍”对于审查员确定本申请的创新点并不有利。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现有技术介绍”通常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中体现,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应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与发明或实用性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审查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本申请所做出的创新。那么,为何要帮助审查员理解本申请所做出的创新?可以这样想,很多技术方案的创新其实仅仅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又稍稍地踮起了一点点脚尖,如果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审查员,那么审查员就容易了解该技术方案的创新点就在于踮起的那么一点点脚尖;而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审查员,被审查员检索到了巨人的肩膀,那么踮起的那么一点点脚尖就容易被淹没在庞大的巨人的肩膀中了。因此,对于本领域中公知的技术问题的呈现,建议如实体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实告知技术人员做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时曾借鉴过的相关文件,专利申请前检索阶段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等。当然,在技术问题本就是本领域公知的情况下,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经提出,再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就已经呼之欲出,那么便要考虑本申请是否本就存在创新性不足的问题了。
关于技术问题是怎么发现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本领域中并无人提出过该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两种情况考虑:
1、发现技术问题的过程本身有创造性,但解决手段在本领域中有相似的手段,例如解决手段仅仅是调整温度。这种情况下,发现技术问题的过程不建议直接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中,而是应归到对技术方案的说明部分中。
2、技术问题虽并无人提出,但技术问题并不难以发现。例如,已知现有技术A公开了使用a结构可以提高器件耐压,现有技术B公开了使用结构b可以降低器件漏电流,且提高器件耐压和降低器件漏电流是一直是本领域中的两个不同的改进方向。此时,如果将技术问题定位到“提高器件耐压的同时降低器件漏电流”,那么如果解决方案仅仅是在器件中同时、孤立地使用了结构a和结构b,则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都不具备创造性。而如果解决方案是在器件中使用了一种新的结构c,则技术问题不具备创造性而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如果解决方案是在器件中通过一个普通的结构d将结构a和结构b进行了巧妙地结合,则仍然是技术问题不具备创造性而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因此,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技术方案是具备创造性的,然后在背景技术中如实地阐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
关于第(2)点技术改进如何为之,简单理解就是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怎样的,这一点大部分专利申请都可以做到对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毕竟如果达不到此程度,专利申请也是可以被驳回的。因此,如果专利代理师建议补充相关内容时,尽量按照其建议进行补充,通常专利代理师给出这样建议时,都是为了申请人着想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申请因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被驳回。
关于(3)技术效果因何而就,简单理解就是技术方案为何就解决了技术问题,也即常说的有益效果分析,这一点大部分专利申请都做得还不够。主要原因在于只有“有益效果”,没有“分析”,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互相割裂,没有中间桥梁,难以使人信服这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这样的技术效果。例如一件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中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讲完技术方案后,简单地说了一句本发明可以改善器件的开关性能。但是,怎么提高的呢?如果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检索到了具有相似结构的对比文件,然后说对比文件也能改善器件的开关性能,要如何反驳?此时再补充相应的分析,审查员会不会接受就不好说了。或者,好一点的情况是在描述完技术方案后,会说本发明通过在器件中设置某某结构可以改善器件的开关性能。但是,这给人感觉就是只要有这个“某某结构”的存在,那么器件的开关性能就必然能够得到改善。然而实际上也许需要该“某某结构”与器件中的其他结构之间互相作用才能达到“改善开关性能”的目的,例如借助某个其他结构的桥梁作用才能够达到“改善开关性能”的效果,而仅仅说有益效果是“某某结构”带来的显然不合适。
由于半导体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通常是对器件结构的静态描述,而其有益效果往往是在器件通电工作之后才能动态地体现,因此结合器件结构对其有益效果进行动态的分析,才能真正从原理上证明器件的有益效果,使有益效果让人信服。就笔者个人经验来看,很多时候完善的有益效果分析对于实质审查阶段的答复非常有利,甚至有些时候还可以从中提取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中来克服方案创造性不足的问题。
此外,注重发明构思的体现,其目的不仅在于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分析”这一条主线阐述清楚,还在于当审查员用“三步法”将技术方案割裂开来评价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时,能够通过对发明构思进行详细的分析,切实地利用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来提醒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仅仅是大而空地运用模版话术来提醒审查员。例如,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构思不同,则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无法成为重构“发明创造”的基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看过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会有对其进行改进的必要和产生改进的动机,此时便可以提醒审查员不能简单地运用“三步法”来判断本申请的创造性。
三、重视仿真/实验数据
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不同于其他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他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通过其方法的执行流程或者其系统的模块组成容易可以推理得到,而半导体类发明专利的有益效果有时并不能通过对其静态的结构分析得到,而是有赖于仿真/实验数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将仿真/实验数据写到专利申请文件中便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在仿真/实验数据的支撑下,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效果的真实性也更令人信服,这也是侧面证明申请人研发实力的重要一环。根据笔者从业的代理结构的经验来看,同等条件下,有仿真/实验数据的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高于没有仿真/实验数据的半导体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如果不是确实无法获取仿真/实验数据,那么相关的仿真/实验数据建议是尽量要有的。
以上,从三个方面就如何提高半导体类发明专利的授权前景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