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预审案件的预审合格率
来源: | 作者:李晓静 | 发布时间: 2024-06-11 | 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快速预审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快专利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而设立的一项特别程序。专利快速预审是在专利申请正式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前置审查,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专利快速预审的审查内容包括:预审领域的审查、形式缺陷的审查,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下简称“新创性”)的审查等。若一件预审案件经预审审查后不符合预审要求,则保护中心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快速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从而会导致案件申请周期延长或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最终造成专利无法快速授权。因此,预审案件更加考验代理人作业时的仔细程度和作业水平。那么,代理人如何才能提高预审案件的合格率呢?


一、预审领域的准确判断


预审领域的判断应以各地保护中心公布的经国知局批复的分类号为依据。为保证判断的准确度,代理人可主要判断主分类号是否符合所提交到的保护中心的受理领域。代理人在判断主分类号时,需根据技术交底书确定与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最贴近的主分类号。


判断预审案件分类号的方法较多,以下介绍两种常用方法。

方法一:根据关键词检索近似专利的分类号,以判断预审案件的分类号。该方法需深入了解预审案件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技术方案的内容,精准提炼关键词,对检索出的近似专利的分类号统计分析,或直接查看近似专利的分类号,从而确定预审案件的分类号。

方法二:借助专利检索工具,通过查看预审案件的申请人申请过的专利来判断预审案件的分类号。但该方法适合研究领域比较有针对性的企业申请人。针对高校的预审案件,在采用该方法判断时,可在根据申请人检索时,增加对发明人的限定。

 

二、形式问题的提前规避


相比于普通新申请的审查,预审案件的形式审查更为严格。下面给出一些比较常见、但需要注意的形式问题:

1)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尽可能简短,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虽然最新审查指南规定了“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但对于预审案件,发明名称尽量还需满足不超过25个字的要求;

2)说明书中的英文简写均应写明本领域公知的明确含义;

3)申请文件中不应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和敏感内容。下图对一些常见的敏感内容进行了分类:



4避免申请文件中出现标点符号错误或缺失、错别字特别权利要求书中不得在权利要求项的结尾出现句号缺失的问题

5)对公式中的每个参数的含义都应进行解释,并且,应采用不同字母代表不同含义;另外,公式需清晰且无乱码;

6)权利要求书中避免出现无引用基础,以及非择一引用、多引多等引用关系的问题;

7)若原交底书中存在语句不通顺或比较拗口的描述,在申请文件中应描述为通俗易懂的话语;

8)申请文件的套话中不应存在形式问题,例如,发明申请的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实用新型”的表述;

9)附图说明与附图应一一对应,并且,说明书中对附图的文字说明部分也应与附图一一对应;

10)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应当少于300字。


三、新创性的判断以及具有新创性的发明点的合理布局


新创性对于预审案件能否通过预审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代理人该如何把握新创性的判断,并对具有新创性的发明点进行布局呢?


新创性的判断

在进行新创性的判断之前,代理人应通过对技术交底书的仔细研究和与发明人的沟通,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及发明点。在此基础上,利用专利检索工具进行充分检索,寻找可能影响新创性的相关专利或文献,根据检索出的相关专利或文献评估预审案件的新创性;若经评估,技术方案无新颖性或创造性不足,则可将此情况告知客户,客户可通过修改技术方案或增加发明点的方式提高技术方案的新创性;若经评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较高,则进行申请文件的撰写。


具有新创性的发明点的合理布局

将最具新创性的发明点清楚的布局在第一条权利要求中,以便在新创性审查时,审查员能明确知晓预审案件的新创性。同时,在描述每个具有新创性的发明点的技术效果时,采用推导式的写法详细描述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总之,可以通过分类号的准确判断、形式问题的认真检查,以及新创性的判断与具有新创性的发明点的合理布局这三方面来提高预审案件的合格率。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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