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干货丨关于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权利要求修改的一点思考
来源: | 作者:王丹 | 发布时间: 2024-09-20 | 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是专利申请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影响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以及授权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专利申请被下发“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等审查意见时,通常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那么,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一——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原申请的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梯度温度的多层纳米片NiO 电致变色薄膜水热制备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ITO导电玻璃放置在高温反应釜的内衬中,同时向内衬中加入NiO前驱体溶液,并进行密封;

步骤2:将密封好的高温反应釜依次置于由低至高的梯度温度环境中,并在每种温度环境中保持一定时间,以进行多次水热反应;

步骤3:待水热反应完成后,对所述ITO导电玻璃进行热处理,以得到分层纳米片状NiO电致变色薄膜。

审查意见:

该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常规水热法制备的薄膜通常粘结力不强,从而导致薄膜在变色循环过程中容易从基底脱落,影响了薄膜的循环稳定性。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出了一种梯度水热法,根据说明书记载“通过调整水热反应的温度梯度,控制NiO 薄膜生长形貌,即先在低温环境下,使其缓慢生长,然后适当提升反应温度,加快薄膜生长,形成了分层的多空隙纳米片薄膜”可知,水热反应温度及时间的控制是形成分层的多空隙纳米片薄膜的关键,目前权利要求1 仅限定“由低至高的梯度温度环境中,并在每种温度环境中保持一定时间,以进行多次水热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在某些温度梯度下,如均是较高的温度下不能形成分层的多空隙纳米片薄膜,即权利要求1 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的分析:

首先,通过对审查意见的深入解读,确定审查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原权利要求的步骤2中记载的关于水热反应温度及时间控制内容概括的范围过大,包括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因此,需要对该处内容进行进一步限定,以克服上述问题。

在确认了修改方向之后,结合申请文件全文,进行方案的准确理解,确定具体的修改内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的制备方法通过调整水热反应的温度梯度,控制NiO薄膜生长形貌,即先在低温环境下,使其缓慢生长,然后适当提升反应温度,加快薄膜生长,形成了分层的多空隙纳米片薄膜。说明书以油浴加热为例,记载了形成具有两个纳米片层的NiO薄膜的具体过程,即先在第一温度下保持T1时长,以进行水热反应,从而在所述ITO导电玻璃上形成第一纳米片层。然后,升温至第二温度,并继续保持T2时长,以进行水热反应,从而在所述第一纳米片层上形成第二纳米片层。说明书还记载了形成具有三个纳米片层的NiO薄膜的温度梯度设置和时间设置,即在形成两层纳米片层后,进一步将第二温度升高至第三温度,并保持T3时间,其中,第三温度比第二温度高15‑25℃,且T3≥T1。可见,本申请为了形成具有至少两个纳米片层的NiO薄膜,需要先在较低温度下(第一温度)下形成第一纳米片层,然后在较高温度(第二温度)下形成第二纳米片层。其中,第一温度位于使NiO前驱体溶液分解或者部分分解的温度范围之内,以使NiO薄膜能够缓慢生长,第二温度位于使NiO前驱体溶液完全分解的温度范围之内,以使NiO薄膜能够较快的生长。

修改策略:

由此,确定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为:将说明书记载的对应原权利要求4的内容增加到了原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步骤1:将ITO导电玻璃放置在高温反应釜的内衬中,同时向内衬中加入NiO前驱体溶液,并进行密封;

步骤2:将密封好的高温反应釜依次置于由低至高的梯度温度环境中,并在每种温度环境中保持一定时间,以进行多次水热反应;

21) 将密封好的高温反应釜置于油浴锅中,并在第一温度环境下保持T1时长,以进行水热反应,从而在所述ITO导电玻璃上形成第一纳米片层;

22) 将所述第一温度升至第二温度,并继续保持T2时长,以进行水热反应,从而在所述第一纳米片层上形成第二纳米片层;

其中,所述第一温度位于使NiO前驱体溶液分解或者部分分解的温度范围之内,以使NiO薄膜能够缓慢生长;所述第二温度位于使NiO前驱体溶液完全分解的温度范围之内,以使NiO薄膜能够较快的生长;且T2>T1;

23) 自然冷却至室温,以形成具有多个纳米片层的NiO薄膜;

步骤3:待水热反应完成后,对所述ITO导电玻璃进行热处理,以得到分层纳米片状NiO电致变色薄膜。

通过以上修改,克服了审查意见提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最终使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案例二——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原申请的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脑疲劳检测方法,包括:获取一定频段的脑电信号并进行分解,得到若干子频带信号;对每个所述子频带信号进行特征提取,对应得到若干微分熵;基于遗传算法构建二叉树支持向量机;利用所述二叉树支持向量机对所述微分熵进行分类处理,得到脑疲劳检测结果。

第一次审查意见: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提供了3个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脑电信号的在线疲劳监测算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二叉树支持向量机的分类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脑电信号特征识别系统及方法,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同时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认为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分析:

通过分析发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遗传算法构建二叉树支持向量机的具体过程,而对于该技术特征,审查意见引用了对比文件2进行评述。则关于对比文件3评述的技术特征,可不作为本次答复的重点,因此,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将重点放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上

第一次答复策略: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人与发明人进行了探讨,确定了修改方案为:将上述基于遗传算法构建二叉树支持向量机的具体实现过程增加到了原权利要求1中,并进行意见陈述。

第二次审查意见:

对于第一次的修改及答复,审查员并未认可,并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第二次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 2给出了利用基于遗传算法的二叉树支持向量机以提高分类速度和精度的技术启示。由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仍然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的分析:

代理人与发明人再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得知:二叉树支持向量机主要分为两部分:二叉树结构和支持向量机,这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而通过对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对比文件2主要是采用遗传算法对支持向量机的参数进行优化的,而本申请是采用改进的遗传算法构建二叉树支持向量机的层次结构,也即构建最优的二叉树结构,两者是不同的。本申请利用遗传算法构建二叉树结构,旨在构建最优二叉树结构,从而提高算法的性能。对比文件2利用遗传算法优化支持向量机的超参数,与二叉树结构没有联系,它仅仅是提高了二叉树支持向量机中的二分类模型的性能。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基于二叉树支持向量机的分类方法与本申请基于遗传算法构建二叉树支持向量机在应用对象上和具体实现方式上都不相同,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也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利用基于遗传算法来构建二叉树支持向量机的技术启示。

第二次答复策略:

由上述分析结果认为:第一次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已经可以克服创造性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决定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仅进行意见陈述,不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修改。

最终,针对该案的两次全无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仅进行了一次修改,使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并为该专利争取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

引发的思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笔者认为,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修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充分了解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修改方向,避免因为对审查意见的理解偏差而导致修改不到位。

2、基于确定的修改方向,详细梳理技术方案,修改的关键进行总结,确定修改的具体内容。

3、代理人与发明人保持良好沟通,结合发明人扎实的技术理论以及代理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合理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既不过于宽泛,导致缺乏创造性,也不过于狭窄,影响专利的商业价值。

4、确保修改未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总之,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过程,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考虑修改的范围以及可能的审查过程,以确保修改能够被成功接受,从而在获得授权的同时,更有效保护其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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