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按照三个步骤(下称“三步法”)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的第三步相比于第一步和第二步更容易具有主观性。《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三步法”的第三步即为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具体而言,技术启示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动机,而何为改进的动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改进的技术效果。所以,如果现有技术给出改进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则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情况一:区别技术特征未公开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进一步而言,现有技术没有揭示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没有揭示通过对现有技术改进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因此,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
情况二: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不同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余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由于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意味着对现有技术的改进获得的技术效果没有合理的预期,则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现有技术D1中,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区别技术特征被分别公开于多个现有技术中时,应当认为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组成完整的技术手段,进而考虑该完整的技术手段在发明中达到的技术效果,而不是将完整的技术手段割裂,出现技术特征碎片化的现象,将散落于不同现有技术中的零散技术特征简单拼凑在一起,从而认为存在技术启示。
案例一: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电极条具有多个封闭的第一狭缝。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提出的触控面板同时兼具电阻式触控面板和电容式触控面板的优点,既能采用各种材质进行触碰操作,也同时具备电容式触控面板可手写辨识以及多点触控的优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式显示面板。在像素结构中设有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第一电极具有多个条纹图案与多个连接图案。相邻的条纹图案之间定义出狭缝,该狭缝暴露出部分第二电极。通过上述设计,能够在狭缝处产生边际电场效应,使得具有该像素结构的液晶显示器能够获得广视角显示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
情况三:区别技术特征与克服缺陷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关系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并不必然是在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的技术方案。换言之,是否有能力这么做和是否有充分把握确实这样做是不同的逻辑。
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因导致缺陷存在的原因众多而难以找到,致使不清楚区别技术特征与克服缺陷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所做改进的技术效果,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这么做,也就没有技术启示。换言之,在技术角度上,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简单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技术手段与克服缺陷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关系,从而无法获得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现有技术后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动机,因此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
案例二:
一种风压开关的改进,包括上盖(2)、下盖(7)、隔膜(6)、小密封片(3)、活塞片(5)和弹簧(8),上盖(2)上有组装支架(10),组装支架(10)上安装有微动开关(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隔膜(6)为环状结构,活塞片(5)周边对应设有容隔膜(6)嵌入的环行沟槽,所述的小密封片(3)通过胶圈(4)压合在上盖(2)背面。
具体实施例部分有这样记载:所述的隔膜6设计成环状结构,可减轻重量,从而提高产品设定压力的精度。
无效决定和判决书中认为,针对涉案专利权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隔膜(6)为环状结构,活塞片(5)周边对应设有容隔膜(6)嵌入的环行沟槽。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无效决定和判决书中均认为涉案权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隔膜和活塞片的重量,从而提高风压开关的精度。
在本案例中,产品设定压力的精度可能是多种因素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否清楚“低隔膜和活塞片的重量”与“提高风压开关的精度”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关系,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低隔膜和活塞片的重量”与“提高风压开关的精度”之间的关系,自然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动机;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低隔膜和活塞片的重量”与“提高风压开关的精度”之间的关系,则自然存在对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动机。
情况四:发明构思不同
假设现有技术D1与现有技术D2的结合违背了现有技术D1和/或现有技术D2的发明构思,应当首先考虑现有技术D1与现有技术D2在发明构思方面的差异是否带来技术结合的障碍,若存在障碍,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改进后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则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
案例三:
一种用于螺丝的碳氮共渗的热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待热处理的螺丝进行清洗;
2)调整上料机速度;
3)调整连续炉的主速进行连续预热,预热处理为两段式预热,第一段预热温度为600℃,保温时间为10-15分钟,第二段预热温度为860-890℃,保温时间为20-25分钟;
4)预热后对螺丝进行碳氮共渗处理,其中碳氮共渗温度控制在860-890℃,碳氮共渗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碳势为1%-1.2%,氨气流量为0.2-0.5 nm3/h;
5)进行一次淬火,其中淬火温度控制在820-850℃;
6)采用快速光亮油进行二次淬火,其中光亮油温度控制在60-75℃,淬火时间控制在3-10秒;
7)对螺丝进行表面清洗;
8)回火,回火温度控制在370-420℃,回火时间为70-90分钟。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自攻螺钉碳氮共渗黑色组织的产生及防止”,卢国辉等,金属热处理,第30-31页、第43页,2000年12月31日),认为,其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发明对待热处理的螺丝进行清洗,调节上料机速度;还包括预热工艺;采用两次淬火,对工艺参数就行了限定。
本申请中的预热处理主要针对于导热性能较差的待处理工件,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具有良好导热性的金属制品,即使需要预热从发明构思角度出发也无需采用本发明的两段式预热工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违背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
情况五:缺乏现有技术的教导
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申请日前,可以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相对较少,或者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例如,仅仅揭示笼统的概念),需要更多的探索、思考和尝试,这种发明创造因为缺乏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所做改进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因此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答复审查意见中,可以按照技术问题-技术原理-技术手段重塑研发历程,并举证申请日前对于涉及相关技术的现有技术,从而证明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
案例四:
一种节约人工且方便顾客的餐馆服务系统,其技术要点包括构建由轨道系统构成的、借助重力作用传送饭菜或饮料的传送系统,传送系统从后厨工作区连接延伸到餐桌上,从而能够在后厨烹饪或准备好饭菜和饮料等餐饮食品后,将餐饮食品放置在轨道上,餐饮食品在轨道上借助重力作用滑动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由此,既不需要由服务员提供上菜服务,也不需要顾客自行取餐,解决了现有餐馆服务系统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食物供应装置,其中包括一个高于服务柜台的抬升平台,用于准备食物,在抬升平台和服务柜台之间设置轨道,食物准备完毕后放置在轨道上,借助重力作用传送到服务柜台上,再由服务员将食物从服务柜台取出,交给坐在柜台周围的顾客;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类似铁道的轨道系统。
相比之下,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之一在于,虽然都利用了借助重力作用的轨道系统,但是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限定了轨道系统延伸连接至顾客的餐桌,可以通过轨道借助重力作用直接将餐饮食物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而对比文件1仍然将食物传送到服务台,再由服务员将食物取出运送到餐桌上。但是,在申请日前,餐饮行业一直沿用由服务员提供人工服务的模式,因此,在缺乏现有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
情况六:现有技术中具有相反的技术教导
如果现有技术中具有相反的技术教导,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改进后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因此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
结语:在以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同时了解相应的背景技术,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合理的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不能孤立地看待技术特征,充分考虑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要从整体上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获得改进的技术效果,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参考文件: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浅析 马梓洋